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