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3.对侵犯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诉;
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