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组织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村实际,为加强本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