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 〕 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2009 4条例》、广东省纪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粤纪发〔 〕 号)、揭阳市 2013 27农业农村局《关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效率的通知》(揭市农函〔 〕 号)、《揭东区推进中央农办农村改 2020 336革试验联系点建设工作分工方案(试行)》(揭东委办发〔 〕 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4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16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揭东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意见。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三 、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五、产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闲置校舍和教育用地的处置,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园校舍排查登记综合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财函〔 〕 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2021 7 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东府〔 〕 号)执行。
六、本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 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组织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 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七、各镇(街道)成立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作为本辖区各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八、镇(街道)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二)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场所。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组织交易双方进行相关的交易。
(五)协调维护好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六)调解交易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七)做好交易资料的存档以及管理。
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集中交易主体包括项目权属主体、项目投标主体和项目交易代理主体。项目权属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投标主体是指具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投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项目代理主体是指依托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司法所等建立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十、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 5000元以上(含5000 元),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 年)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400 万元(含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使用财政资金或农村集体自筹资金投资的各类农村工程建设项目。
(三)应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项目。
十一、对因规模或条件未能达到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中心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三、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确定拟交易项目,对拟交易标的提出交易价格估算(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拟定交易标的底价),将交易标的底价等主要交易事项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
2. 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
3. 交易底价及递增 减情况;
4. 合同期限;
5. 交易保证金数额;
6. 违约责任。
(二)交易申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相应资料。公示期满之日起15 日内未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经民主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申请的佐证资料。申请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 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2. 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副本),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 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 交易合同样本。
5.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
料。
(三)审核受理。镇(街道)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拟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区三资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栏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街道)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镇(街道)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交易。镇(街道)交易中心应于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如有低于 3家以下提出受让申请的,应予以流标,暂停组织交易,待重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后,满 3家以上(含3 家)提出受让申请的方可组织交易;如有3家以上(含3 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标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工程类的价低者得);没有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资料后另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区三资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栏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街道)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3 次以上列入黑名单,3 年内禁止参与揭东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并计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八)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 街道 ( )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十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交易。
十五、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受让人应在交易时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法人的,应审验营业执照副本,提交复印件。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缴存交易保证金单据。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六、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十七、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监督和管理;监事会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监督职责。
十八、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十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 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二十、在农村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街道)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二十一、在农村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镇 街道 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涉及应税项目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镇(街道)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