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行使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组织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村实际,为加强本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