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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湖居委六条对策求解党员监督
发布时间:2023-10-30 10:05:41

           党员应以“零容忍”态度进行监督

    第一条对策建议是: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归还给党员,打破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领导干部应放弃等级观念,尊重党员监督权利,党员应以“零容忍”的态度,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各级党组织要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做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摒除那些认为党员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影响党内决策效率等错误认识,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推动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观念上,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树立“由民作主”的观念;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帮助党员坚定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

   调研中发现的河北省成安县在干部任用上实行的“零距离监督”模式。该县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媒体记者等各界代表请到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现场,旁听研究、投票、决策的全过程,把拟提拔干部的基本资料、部门审查意见、党委票决情况张榜公布、上网发布、电视公开,接受监督,特别是党员监督。

            去掉党务工作的神秘面纱

   第二条对策是,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神秘化。

    这一点建议比较具体,特别是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有多条具体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就必须规范党务公开具体内容的规定,建立多种党务公开制度,必须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

    第二,切实推进党务公开,还必须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如党员领导干部将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拒收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都应该公开。

    第三,常规性党务工作定期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四,尤其要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党员监督应警惕作秀化

    针对党员监督方面搞短期化、作秀化的趋势,报告提出的第三条建议是:建立长效机制,设计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形式化。

 在党员监督方面搞短期化、作秀化,应付检查走形式,是对党员监督权利极大的蔑视和侵犯,必然造成党内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实效。因此必须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真正提高党员监督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在于,党员监督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决定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等重点环节上,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而不至于短期内一阵风似的走过场。

    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能够进行动态监督,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的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

    将“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第四条对策建议是:瞄准重点对象,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打破对“一把手”监督缺失的现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具体拥有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此,报告建议,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打破党员监督中对“一把手”的监督缺失现象。

监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难点。在这方面,报告以较大篇幅介绍了2007年9月河北省邯郸市大幅推进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三套办法。这三套办法分别是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的《办法》、市委全委会监督市委常委会的《办法》,还有对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监督的《办法》。市委常委会监督市委书记的《办法》明确规定,市委书记直接提出常委会议题的,应在会前主动与常委进行沟通;市委书记临时动议增加研究干部议题的,常委会应坚决予以否决;如遇紧急工作议题,须经参会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才可列入议题;常委会对市委书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有进行监督的责任。对县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监督的《办法》中特别规定,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应在任用之前进行提前审计,避免用人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