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村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计划生育小组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作用。
第四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履行和行使各种权利和义务,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月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一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管理。
第四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令其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村民用电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用电的要求和规定,按时缴纳电费。临时用电须按照规定经电站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综合整治
第一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铺张浪费。
第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四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倡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影响整体规划和损害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承担法律后果,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条 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不虐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
第四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五条 凡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一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行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二条 用地应当符合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一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二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条 加强村社防火设施建设, 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四条 要定期检查村内、户内电线和用电设备,发现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 教育工作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党委会、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3月10日
饶美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