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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06-14 09:46:24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市(设区的市)××区(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悬挂在村民委员会衔牌之后。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补贴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包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省财政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市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入补贴范围,按平均每村3人给予补贴,省、市、县、村按照4.8:1.6:1.6:2的比例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财政预算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和工作经费解决办法,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