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乡村振
兴战略向纵深发展,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行为以及农村集
体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农村
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农村集体经
济收入,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平,强化交易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实现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助力揭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并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16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揭东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
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管理
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
-2-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
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或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农村集
体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公开交易的
过程。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包括旧村改造引进合作主体、“工改工”项目引进合作主体、农
村集体建房引进合作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
商(前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农村
承包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需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
台进行交易的,适用本意见。
五、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
资源交易、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
合作方等统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
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
侵犯农村集体及其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
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等。
-3-八、产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闲置校舍和教育用地的
处置,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
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园校
舍排查登记综合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财函〔2021〕
7 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
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东府〔2013〕11 号)执行。
九、本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
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组织投劳形成的建(构)
筑物、机电设备、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
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
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
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
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用征收土
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得
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4-(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
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
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三资’交
易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提供各种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
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领导小组”),由镇(街道)
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党群副书记或分管农业农村的领导任副组
长,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工作。
镇(街道)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以
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事务
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组成,其中农业农村
-5-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参与有关工作。交易
中心配备专门场所、交易设备等必要设施,作为本辖区各农村集
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十二、镇(街道)交易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信
息。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交
易场所。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组织交易双方进行相关的交易。
(五)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六)协调维护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的秩序。
(七)调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所产生的争议和
纠纷。
(八)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资料的存档以及管
理,建立交易统计台账,承担交易数据统计、查询工作。
(九)负责对农村集体开展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体包括项目权属主体、
项目受让主体和项目交易代理主体。项目权属主体是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项目受让主体是指具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资
格的单位和个人;项目交易代理主体是指镇(街道)交易中心。
十四、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资产资源项目包括:
-6-(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
总标的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或合同期限在 3 年以上
(含 3 年)的项目。
(二)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项目。
(三)法律法规、上级和我区文件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资源项目在完成租赁(承包)合同签订
后,需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
备案,并录入“三资”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十五、应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
(一)施工的单项合同标的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400 万元(不含 4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对使用捐赠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捐
赠方与受赠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意见
实施。
(三)法律法规、上级和我区文件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述情形以外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承建合同签
订后,需将承建合同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并录入“三
资”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十六、因规模或条件未能达到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
-7-公开交易的项目,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镇
(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中心同意后可进场交
易。
十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可以采取电子竞价、现
场举牌竞价等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电子竞价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项目竞得人
的交易方式。
现场举牌竞价是指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确定项目竞
得人的交易方式。
十八、鼓励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优先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
十九、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
易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
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申报意向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当书面向镇(街道)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提交《揭阳市
揭东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意向申报表(通用版)》及其
他所需资料)。镇(街道)交易中心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
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指引、意见。其
中,涉及教育用途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书面征询教育部门意见,
-8-村集体资产用于办幼儿园的,应优先发展公办园。鼓励农用地集
约流转,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
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2.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闲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资
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资源可移交 180 日内(含
180 日)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原承租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二)镇(街道)初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
案与交易合同(样本),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初审。交易方
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产资源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减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交易合同(样本)应根据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供的样本拟
定,与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且包含合同相对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合同的解除、责任追
究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
-9-水平(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提出交易底价,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
(三)民主表决
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样本)初审通
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样本)按照成
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现场表决,表决时可
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四)交易申请
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
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表决事项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开栏等公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于公示期满之日起 90
日内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超过 90 日未提交的,
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资产资源项目交易的,出让方
(出租方)应当先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交易方案》、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出让方〈出租方〉的《农
-10-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标的物权属材料(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无法提供的,
标的物属于经济联合社或经济联合社所属企业的,由经济联合社
出具书面产权声明等材料;标的物属于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
所属企业的,由经济合作社出具书面产权声明等材料,并由经济
联合社盖章确认)及四至图(须注明标的物四周的详细情况)、
现状图。
标的物属于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所属企业的,申请资料
提交镇(街道)交易中心前须经经济联合社审核,并提出意见。
(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农村承包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到交易中心流转的,需按
照有关规定提交由农户签名(印指模)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需
载明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事项和期限等内容,其余
程序参照资产资源项目交易程序进行。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申请表》、《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案》、民主决策相
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方的《农村集体经济
-11-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
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预算〈审核〉造价书、
设计图纸等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3.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
方的,主体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向镇(街道)交易中
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选择合作方申请表。
(2)选择合作方方案。
(3)民主表决资料(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及公示等材料)。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主体方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
等材料)。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
的主体单位,有权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指定代理机构。在确定代理机构后,签订
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选择合作方过程由代理机构全权代理。
(五)审核受理
镇(街道)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复
审,对资料齐备且已通过交易意向初审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
-12-登记。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未通过交易意向
初审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
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
位或个人。
(六)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根据项目权属
主体方提供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三资”
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栏等同时公开发布信息;项目
权属主体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等公布。自信
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
晰合理,不得设置与交易项目无关的地域性限制和资质限制,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投人,不得对潜在竞投人
实行歧视待遇。涉及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只能按照交易项目所
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涉及项目经理资格等级要求只能按照交
易项目所需的最低资格要求设置。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
中载明。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
结束 3 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撤销、变更公告。因政府征收和不可抗力等需紧急撤销交易公告
的,不受 3 个工作日的限制。变更公告的内容涉及租金、租期等
实质性条款的,应当重新提交民主表决结果资料并重新计算公告
-13-期限。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
目提出书面异议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异议问题进行核实,
镇(街道)交易中心需至少在离交易公告结束 3 个工作日前完成
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镇(街道)交易中心在离交易公告结束 3
个工作日前未能完成异议问题的核实工作,应中止项目接受交易
意向人报名。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
异议的时间离交易公告结束不足 3 个工作日或项目已在交易中
的,交易中心应中止项目的后续工作,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
异议问题进行核实。经镇(街道)交易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街道)相
关部门给予指导、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
见的,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和镇(街
道)交易中心核实后,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待异议问题解决后,
方可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经镇(街道)交易中心核
实,情况不属实的,按照交易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竞投意向人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交易信息予以澄
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
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街道)交易中心对澄清内容进行核
实。澄清内容与交易公告内容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澄清内容必须
公告 3 个工作日。澄清公告时间超过交易公告结束时间的,不涉
-14-及租金、租期等实质性内容的,交易公告时间自然顺延。涉及租
金、租期等实质性内容的,应按规定重新提交资料。
在交易公告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
协商或对相应交易信息正在草拟澄清材料的,项目中止接受交易
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
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
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中心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
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
(七)受让报名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受让人应在交易规定时间内向镇(街
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
性。
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法人的,应审验营业执照
副本,提交复印件。
缴存交易保证金单据。
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
并告知确认结果。
(八)组织交易
1.镇(街道)交易中心应于交易日在电子交易系统(或本交
易场所内)组织交易。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
-15-(1)只有 1 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 2 个以上(含 2 个)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
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
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
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承建方遵守以下规则:
(1)须有 3 家以上(含 3 家)提出承建申请方可组织交易,
采取低价成交法方式确定承建方;
(2)如低于 3 家以下提出承建申请的,应予以流标,待重
新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后,另行组织交易;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的,代理机构应在选择合作方
公告的规定时限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项目总
投资 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总人数应为 7 人
以上单数,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1 人,成员代表 2
人,专家不少于 4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 1 人);总投资 10
亿元以下的,评审委员会总人数应为 5 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理事会成员 1 人,成员代表 1 人,专家 3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
1 人)。评审专家须持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和经济类专业职称资
格,由代理机构负责邀请。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择合作方文件资料规定的方式,确定 1 个
-16-或 1 个以上的候选单位,按评标排名确定候选单位顺位。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
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若变更交
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在组织项目交易中,有竞投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出
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
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中心继续开展后续工
作。协商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执行。
(九)交易确认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程交易,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
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
(工程类由交易中心出具《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成交通知
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街道)
交易中心应及时在“三资”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栏
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的,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将
评审结果及产生的候选单位资格确认名单在原公告发布渠道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满后代理机构要根据公示的
情况,将竞得的单位通知委托方,委托方要在 3 日内按法定程序
予以确认,并由委托方向竞得单位发出《竞得通知书》。《竞得通
-17-知书》发出后,委托方不得随意改变竞得结果,竞得方无正当理
由也不得放弃竞得结果,否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签订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程交易,交易双方应自交易结果
公示期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街道)交
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受让方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委托方应自《竞得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选择合作方方案的规定,与竞得单位
签订协议。所签订协议不得对选择合作方方案所确定的事项作实
质性修改。委托方也不得向竞得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
订协议的附加条件。
(十一)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交
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与项目权属主体分别归
档备查。
二十、镇(街道)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纳
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
会成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二十一、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资
产资源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动态的竞
-18-投人信用名单,并书面向区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凡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限制其参与竞投:
(一)累计 3 次不到场交易的(有正当理由提前告知或书面
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计 3 次到场交易时,所有竞投人均未举牌报价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成功竞得标的后不签约或签约后毁约
的;
(四)累计 3 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 50 万元,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报告并举证的。
二十二、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
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
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四)采取电子竞价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
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二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更新改造新建项目选择合作方
的交易保证金额一般在总标的金额的 5%(含)至 20%(含)之
间,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一般在项目总金额的 10%
-19-(含)至 20%(含)之间。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开立农村集
体资产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结算账户,规范交易保证金管理。交
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各
镇(街道)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报名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
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
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
方式处理。
二十四、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
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镇(街
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
事会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监督职
责。
二十五、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竞投日前 3 天通知项
目权属主体按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到交易场所)参与见证和
监督。项目权属主体接告知后不登录(或不到场)的,视为自动
放弃该项交易的见证和监督权。交易资产资源属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 2 名或以上成员及
3-5 名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交易资产资源属组级集体经
济组织的,应当组织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 1 名
或以上成员,3-5 名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
-20-见证人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
当及时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报告。
二十六、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涉及应税项目的,按税
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镇(街道)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违反本意见,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收受贿
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由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揭东区委办
公室、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东区加强农村集体资
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揭东委办发〔202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