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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06 15:18:31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打造农村基层廉洁工程,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村干部队伍,要求村干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十个不准”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在企业(经济实体)中搭干股领取报酬。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收的贵重礼品及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必须及时上交街道(乡镇)纪检组织。
三、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干部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用村集体资金为他人作贷款担保以及参加商业保险。

六、不准拖欠公款或借用、挪用公款为个人及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七、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友在经商办企业(经济实体)、建房审批、土地出租、工程建设、物品采购、产权转让、征地拆迁安置、各类政策处理中谋取私利。

八、不准擅自决定村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处置、各类承包、较大数额的财务开支和村集体资金的存储机构。

九、不准弄虚作假,以虚报、谎报的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

十、不准参与群众集体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以及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