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磐东街道 >城西村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规章制度 返回列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5〕36号
发布时间:2025-08-27 17:35:00

粤办函〔202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气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8日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2.1.2  组织体系

2.1.3  任务分工

2.1.4  专家组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应急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

3.2.8  应急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 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  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 变,为全面推进广东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 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行)》《国家  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 灾害,下同),以及相邻省(区)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 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2)统 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 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 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 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 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 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 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 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 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 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 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工作职责

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具体负  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管理  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  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  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  I  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 IV级地震应急响应;统一  指挥省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 预备役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  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  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省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 省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 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 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 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省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省指 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省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组织体系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 急管理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 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广东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地质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  资源部南海局、广东金融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  管理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  警广东总队、省红十字会、省能源集团、广铁集团、广东电网公  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  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  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批准。各  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分别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兼任。

2.1.3任务分工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 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 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和 职责详见附件2。

2.1.4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  和有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 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 提供技术支持。

2.2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 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 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 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省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 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3.1.3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加强地震灾害防范 应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 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排查掌握建筑物抗震能力,推动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风险源落实抗震防 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省境内发生3 . 0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省 (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省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 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 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 管理厅报告。

(2)灾情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  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能源、通  信、广播电视、铁路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省指挥  部。省应急管理厅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 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 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 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 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 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  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 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 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 测预警。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 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 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  I  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附件3)。地震灾害发生 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研判,对地震 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已掌握灾情和会商研 判意见,初步判定地震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响 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 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灾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 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 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报 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所在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 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 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 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I  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 I  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  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 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 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省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 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省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会 商,并根据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省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 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必要时,省指挥部经省政府同 意,报请国务院指挥部给予支援。

( 2 ) Ⅱ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省指挥部报请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 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 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 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 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省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 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省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会 商,并根据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省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 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必要时,省指挥部经省政府同 意,报请国务院指挥部给予支援。

(3)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 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 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应先期成立综合信息组、灾情监测组。涉及灾区失 联人员搜救或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应视情增设抢险救援组、群 众安置组、社会治安组、医疗防疫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 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各工作组按职责 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灾区开展应急救援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或业务骨干到省应 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

省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 府。

(4)IV 级响应

应对  般地震灾害,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 厅长)决定启动IV 级响应。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 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应先期成立综合信息组、灾情监测组。涉及灾区失 联人员搜救或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应视情增设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社会治安组、医疗防疫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或业务骨干到省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

省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建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可以实行省、市、县扁平化联合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 救,视情况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 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 埋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 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 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 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 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 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 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 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 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 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 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 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 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 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  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  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集中安置点、学校、医院、福利 院的需要;优先安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 期的妇女,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  难者家属;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 灾群众。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 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 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 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 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 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 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 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  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 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 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  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 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 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 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 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 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

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本省与国内、国际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 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 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  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 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终止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 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 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 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 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

3.4.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 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 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 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 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 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 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 震烈度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 金。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  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  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 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或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 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养老院、托 幼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相应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 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 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 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地震应急救援 期间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 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 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地震预警信息和政府发布 的权威地震信息。

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能源企业加强能源基础设施 建设,及时修复受损能源设备设施,为灾区应急处置提供能源供 应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 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 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 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 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 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 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级抗震救灾应急演练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省指挥部 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应急演 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 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 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渠道,加大 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 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 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 海啸、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 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 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 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 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6.3  预案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 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 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 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粤办函〔2020〕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 一部署,根据任务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 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 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省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抗震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 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 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

4.省教育厅:负责幼儿园、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 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 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 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 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 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 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 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省民政厅: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事宜。

8.省财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 金;会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 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9.省自然资源厅: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 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灾区政府 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及有 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 保障工作;指导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灾区环境监测,指导地震灾害引发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 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 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 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 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 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 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 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 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 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1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 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省商务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 制,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6.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市文旅部门配合对 A 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协助做好 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 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 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8.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  总灾情,指导灾区政府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  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 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 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 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对灾 区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地震灾 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 估工作。

19.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 灾区省属企业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省属企业参与灾后 复产、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和包装饮用水 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1.省广电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 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 地震灾害信息。

22.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依指令组织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23.省能源局:依职责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 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管道除  )     

24.省地质局: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 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为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 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5.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 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6.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 对我省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 啸灾害预警信息。

27.广东金融监管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 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8.省地震局:负责提供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开展震区地 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 度;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抢险 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9.省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 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0.省通信管理局:依职责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 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公用通信保障工作。

31.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企事业单位做好紧急情 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送工作。

32.广东海事局:负责协助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海 难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 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3.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 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4.武警广东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 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5.省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 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工作。

36.省能源集团:负责所辖发电企业电力生产安全和受损电 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

37.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 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 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38.广东电网公司:负责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 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附件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 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 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 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  职责如下:

 、综合信息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参加。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 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 草拟、会议组织以及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 局、武警广东总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 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 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三、群众安置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 和安置工作,抓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 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 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 有关事务。

四、灾情监测组

由省地震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  厅、省地质局、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等参加。负责加强 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 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预测海域地  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省沿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 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 量、土壤等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灾害, 消除安全隐患。

 、医疗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红十字会等参加。 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  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广东总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 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 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 和安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 理局、省能源集团、广铁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参加。负责铁 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 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 物资,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

八、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 事局、广铁集团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 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 要。

九、灾害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能源局、广东金融监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 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 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 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  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 局、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  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 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 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一、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红十字会等参加。参 与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助保障救灾资金、物 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 省上  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省陆地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陆地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我省行政区 边线(指海岸线、省界,下同)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7 . 0级以 上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陆地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我省行政区 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 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  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陆地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我省行政区 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 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