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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二)
发布时间:2025-09-03 15:37:14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集资金。筹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第十四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管非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级重大财事项决策范围,参须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京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股练)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市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然合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侦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来经“一事…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就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举债弥补收支缺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例定还会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退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邱级、推配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修措地方政府
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加和资理,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压络一般性女出,增加还偿能力,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能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货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能占,挪用。
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须赠收入,并州招价赠资金的用途和精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的前协议脚确了消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深州那协说的约定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得农村实际发展情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生产业和领域,通动独资、今资,合资,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