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核定备用金,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算方案,严格按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账务的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
第十五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定期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不相容岗位工作进行独立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派人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新上任的资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监管,并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应定期对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人员、村报账员、出纳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