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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三)
发布时间:2026-01-08 15:54:26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五)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
(六)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区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统一监(印)制本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凭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镇(街)财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已实现全程电算化系统地区,可使用电子凭证统一套打(或一体化打印)功能。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农村会计凭证使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工程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自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
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来源: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