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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厝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09 10:42:04

第一章 总则与定位
第一条 性质与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乡镇(街道)纪(工)委指导下开展监督,不直接干预村“两委”日常村务决策与管理。
第二条 组织构成。监委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实行回避制度: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报账员)不得兼任监委会成员。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三资”红线
第三条 核心监督清单。监委会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1. 村务决策:监督“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对违规决策提出纠正意见。
2. 财务收支(核心):每月/每季度审核村级所有支出票据。未经监委会集体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报销。重点监督是否存在“白条”入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等问题。
3. 工程项目:对村内道路、水利等工程从立项、招投标、施工到验收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围标串标、虚报工程量。
4. 资产资源:监督集体土地、厂房、鱼塘等“三资”的发包、租赁和处置,确保程序公开、合同规范。
5. 公益与红白事:监督红白理事会、公益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与使用情况,确保账目清晰、专款专用。
第四条 监督权利。监委会享有知情权(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质询权(要求对疑点问题作出说明)、建议权(向村两委或上级提出建议)及主持民主评议权(年终组织对村干部的评议)。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五条 集体议事制度。监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研究监督事项。重大监督意见(如否决大额票据、提出整改建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财务审核流程。
1. 票据流转:经办人签字 → 证明人签字 → 监委会集体审核(重点审核事由、金额、附件) → 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监委会公章 → 村委会主任签字 → 报账。
2. 拒签规则:对不合理、手续不全的开支,监委会有权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报告与反馈制度。
1. 定期报告:每季度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每年进行述职评议。
2. 问题反馈:发现村务公开不实或存在违规苗头时,应书面提出意见。若村委会拒不纠正,有权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报告。
第八条 台账与学习制度。建立《监督工作台账》,记录会议、检查、审核情况,存档备查。每月组织成员学习政策法规及财务知识,提升监督能力。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保障
第九条 履职纪律。监委会成员必须公道正派、依法监督。严禁利用监督权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干预村委会正常工作;严禁泄露村集体商业秘密或村民隐私。
第十条 退出机制。成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启动罢免或辞职程序:丧失行为能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职。
第十一条 保障机制。村委会必须为监委会提供独立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公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监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享有合法的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