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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洋边经济联合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6-03-31 16:4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是2021年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为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洋边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全称为:揭阳市揭东区玉湖洋边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洋边村委会

第四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七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发包农村土地;

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的资金;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十一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至202625日止,集体土地0不含宅基地;国有土地0亩;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净资产总额为0元。

 

第三章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7个法人发起设立,共同占有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洋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资产。

第十三条  以各法人组织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作为股东代表,以共同一致的立场和观点主张法人股东的意见,不代表个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股东和股东代表名册,记载股东的名称和股东代表的姓名、住所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法人股东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本法人成员数比例享有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

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或监事

股东按所在法人成员数量和比例分取红利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依法分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应支付的公益金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维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各法人组织选举的具有成员资格的在任村民代表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通过和修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审核、决定相关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决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审议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审议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

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各法人组织选派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7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7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7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0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经村党组织审核同意,报镇街道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理事会是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券的方案;

制订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的方案;

决定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选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制度由《章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检查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会议报告工作;

代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出席会议理事不少于2/3;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在赞成数和反对数相等时,再次进行表决。若依然出现赞成数和反对数相等,由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提议、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0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可对违法或严重侵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制度由《章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依法保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业秘密;

不侵占、挪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不擅自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擅自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不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3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接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1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对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五十二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遵照下列规定:

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负责人审批;5000至10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审批;10000至50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后,经股东大会通过

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负责人审批;500至2000元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负责人、理事长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后,经股东大会通过;

今后若上级颁发新的农村财务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五十四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会计委托中心统一托管,财务人员的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次月10日内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次年元月份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五十六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  更

 

第五十九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2026212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存档

第六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3以上股东代表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