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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6-04-20 09:24:50
-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九号)。
- 法律地位: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生态环保的基本制度、原则与监管框架,是后续单行环保法的立法基础。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各类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
- 核心制度与关键条款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成效纳入政府及负责人考核。
核心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开展环评,未通过不得开工;“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 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需持证排污,执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网络,保障数据真实,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并正常运行监测设备。
- 公众参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与申辩权。
- 应急处置:政府建立预警机制,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需立即处置并报告。
法律责任(重点)- 对违法排污(如暗管、渗坑、篡改数据)、未批先建、未执行 “三同时” 等行为,设定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污染事故,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及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职、包庇违法行为或篡改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