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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6-05-22 09:4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生效日期】202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