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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二)
发布时间:2026-06-05 10:42:47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一村多社的行政村、经济联合社为股东大会,下同)、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股东)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和依据农村产权改革后依法依规设立的经济体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股东)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四章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村(社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设置报账员制度,会计核算业务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方式。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十五条 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应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第十六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担任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能力。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职责是: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算方案,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账务的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九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每年度进行一次支农政策培训和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核算能力,落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来源:月城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