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玉湖镇 >吴厝村 >村级组织运作 >经济组织运作 >规章制度 返回列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6-06-08 09:5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安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合法权益,规范集体经营、资产管理、议事决策、收益分配等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村级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全体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活动、项目建设、履职监督的法定遵循。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坚持成员集体所有、民主自治、依法经营、公开透明、风险可控、保值增值、惠民共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独立财产权、经营自主权、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私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二章 成员管理条例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村规民约及民主程序确认、登记、备案,建立成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分配权、集体资产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遵守组织章程、执行集体决议、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资产、参与集体建设的义务。
第八条 成员资格变动、退出、丧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禁随意增减成员、违规处置成员股权及收益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条例

第九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三级治理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责分离、相互制衡、规范运行。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为本集体经济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和修订本村集体经济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 (二)确认、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三)审议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 (四)审议集体土地、经营性资产发包、租赁、流转、处置及股权量化方案;

  • (五)审议大额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合同签订事项;

  • (六)选举、罢免、评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

  • 七)审议其他涉及全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大会决议、日常经营管理、三资管理、项目实施、台账管理、事务公开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为专职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全程监督制度执行、财务收支、资产运营、项目建设、履职情况,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常态化核查督查。

第四章 议事决策条例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民主提议、集体研究、公开表决、全程留痕、公示备案”制度,严禁个人决策、越权决策、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所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参会人数、表决比例严格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五条 规范会议档案管理,所有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完整归档,做到事事可查、件件可溯。
第十六条 日常一般性事务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风险事项、大额支出、资产处置必须逐级报备乡镇主管部门。

第五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村集体资产资源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包括集体土地、山林、水面、厂房、商铺、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及集体债权资金等。
第十八条 建立集体三资台账管理制度,分类登记、动态更新、定期盘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流转、处置、盘活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民主决策、公示公告、规范签约、备案归档程序,严禁低价发包、人情发包、私下交易。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侵占、损坏、私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资源,严禁违规抵押、担保、处置集体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 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所有集体收入全额入账,严禁坐收坐支、账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批、票据合规、手续齐全、据实列支,无依据、无票据、无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账目日清月结、年度审计,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监事会、村民群众、上级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控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虚列开支、虚报冒领、违规报销、私自拆借集体资金。
第二十五条 年度收益按照“保障运转、积累发展、惠民分红”原则,经民主决议后规范分配。

第七章 经营与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依规运营,聚焦产业发展、资源盘活、集体增收、村民致富,杜绝违规经营、无序经营。
第二十七条 所有对外合作、租赁经营、产业项目、工程服务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统一归档、全程履约监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立项、公示、招投标、施工监管、验收结算、资料归档全流程制度,严控工程风险、质量风险、资金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坚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民主决策原则,做好风险评估,严禁盲目投资、违规举债。

第八章 公开公示条例

第三十条 坚持阳光村务,实行常态化公开制度,财务收支、资产变动、项目建设、合同协议、收益分配、重大决策等事项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通俗易懂、资料完整,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疑问、受理举报、整改问题、反馈结果。

第九章 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事会监督、成员代表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督查”四位一体监督体系,实现集体经济运行全流程监督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日常巡查、月度督查、季度专项检查、年度全面核查职责,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体履职人员必须依规履职、廉洁履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

第十章 责任追究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擅自决策、违规处置三资、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暗箱操作、履职不力、虚假公示、拒不执行集体决议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实行分级追责。
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的,予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一般的,约谈通报、绩效考核扣分;情节较重、造成集体损失的,取消评优、调整岗位、责令检讨;涉嫌违纪违法的,上报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依法追责。
第三十八条 坚持有错必纠、立行立改,常态化排查制度漏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动态修订,修订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