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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自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6-06-23 11:39:02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其核心的属性就是“自治”。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多种行政和社会因素,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存在感越来越弱。之前,曾有基层人大代表建议重新定位基层群众性组织,更改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这一建议并未得到全国人大的采纳。但关于“自治”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越来越多的基层群众感到困惑:“我们的自治边界到底在哪里?”

01 “自治”有范围
      想明晰自治边界,就要弄清楚什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自治范围有多大,自治内容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什么是群众自己的事情?从地域上,就是本村、本社区的事。从内容上,就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又可以自己说得算的事儿。具体的内容,组织法已经明确,主要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自我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主制定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群众可以共同约定是否可以投放广告、是否可以停放汽车、是否可以跳广场舞,等等。
2.村(居)委会的选举。基层群众有权按照集体意愿选举产生村委会和居委会。村(居)委会要执行村民会议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要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群众经投票,有权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成员。
3.管理集体财产。比如村、社区群众所有和使用的公共设施。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基层群众自治,其最高权力组织是村(居)民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村(居)民会议有权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自我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比如,引进便民服务项目,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
2.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3.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三、自我教育。
村(居)委会有权利有义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村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四、自我监督。
主要指村(居)务公开制度。村民、居民有权对村(居)民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集体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公共设施管理使用情况;便民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问责。

02 “自治”有约束
      基层群众性自治,不是无限制的自治,而是有限的自治。
首先,自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保证基层群众性自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可能脱离党的领导,更离不开党的支持。有些人片面曲解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认为基层党组织管得太多、管得太宽,阻碍了基层群众性自治。这是原则性、方向性错误,容不得半点偏移。
其次,自治,是法律授权下的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的根本依据,就是两部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
比如,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必须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和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比如,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比如,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等等。
再次,自治,是保证群众利益下的自治。
说到底,“自治”是为群众服务的,因此,自治必须在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决定不能侵害本村、本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03 自治有边界
      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定位不清晰,自我“行政化”“政府化”,工作上只听“上面”的,不理下面的。新修订的居委会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的法定职责,其中有7项是“协助”性职责。主要包括: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协助”属于辅助性职责,其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责任主体,更不能超出法定的权限。说得难听点儿,千万不要“拿着鸡毛当令箭”。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工作,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严禁执法。

04 基层 “自治”不容干涉
      现实中,有些基层政府,把村委会、居委会当成自己的“腿儿”,“协助性”工作“命令化”。有的把“指导”变成“领导”,把“备案”变成“审批”,随意插手干涉村务、居务,人为设置障碍,这些都属于“越界”行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写进宪法的政治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等重要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从位阶来说,已经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干涉基层合法的“自治”权利。

这是宪法给所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划定的“边界”。

(来源:公务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