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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7-02 11:14:20

202510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自202611日起施行。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立法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对健全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自治机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保障的规定,落实为基层减负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有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是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题名推荐程序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民登记,委托投票、辞职和补选等具体工作程序。


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顺畅有效,完善村务、居务公开制度,对公开的事项、形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要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强化村务、居务监督机构,对村、居委员会及其其他成员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完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于健全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全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