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区经2026年1月28日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__新亨_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自治行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接受区、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化解社区矛盾纠纷,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第二章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委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居委会协助上级单位开展社会治安、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整合社区服务资源,为居民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重点关注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困境家庭等特殊群体;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统筹推进社区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公共卫生等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组织居民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七)协助做好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普法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八)管理本社区集体财产,合理使用社区经费,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居民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九)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监督,监督社区各类组织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反馈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十)完成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组成(总人数为五至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选举工作规程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居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熟悉社区情况,了解居民需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不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
(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常住,热心支持社区建设。
第九条 居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充分听取居民意见,不得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第三节 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社区居民民主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不受居委会干预,其成员不得兼任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其他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监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组成(总人数为3-5人),任期与居委会相同,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监委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应具备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熟悉社区情况、热心监督工作的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社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三)对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是否规范,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对不规范的公开行为督促居委会整改;
(四)对本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和公约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督促纠正;
(五)对居委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民主评议居委会成员工作,对不称职的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听取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居委会反馈,对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督促居委会及时处理和答复;
(七)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委会应定期召开监督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重大监督事项及时召开,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监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监督权。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已在本社区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居民。
以上居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全部民主权利;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享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加社区集体活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成果的权利;
(三)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监委会成员;
(四)对居委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公共事务、财务收支等工作进行质询、批评和监督;对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监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和罢免建议权;
(五)向居委会、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反映自身合理诉求、提出社区建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
(六)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的权利;
(七)对社区内侵害居民合法权益、损害社区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要求纠正;
(八)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遵守本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社区公共设施、公共财物,不得侵占、损坏社区道路、绿化、健身器材、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
(四)保持家庭和居住环境整洁卫生,遵守社区垃圾分类、公共卫生管理规定,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堆乱放杂物,不污染环境;
(五)团结邻里、互帮互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习惯,不制造噪音、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动化解邻里矛盾;
(六)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区建设工作,配合居委会、监委会开展工作,支持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
(七)自觉遵守社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集会和邪教组织,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区域,不污染公共环境;
(八)按时缴纳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履行社区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履行监护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行使居民会议授予的职权,每年至少召开2次,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决定事项需经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社区协商制度
(一)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居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协商内容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改造规划等重大事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等公共事务管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方案;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方式:采取居民会议协商、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居民小组协商、邻里协商、线上协商等多种形式,确保协商广泛、充分、高效。协商过程做好记录,协商结果及时向居民反馈。
第十九条 居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居委会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及联系方式;社区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包括经费来源、支出明细、结余情况);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社区公益事业开展情况;社会救助、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帮扶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居委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监委会监督情况;其他居民关心、关注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在社区公开栏、社区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公开,重要事项可采取入户告知、召开会议通报等形式公开,确保居民知晓率。
(三)公开时限:常规事项每月公开1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公开内容保留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社区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需经居委会主任审核、监委会复核、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重大支出需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社区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拨付资金、社区集体收入、社会捐赠、居民自愿筹集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挥霍浪费。
(三)监委会负责对社区财务进行全程监督,每季度对财务账目进行审核,每年组织一次财务公示,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四)社区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记账、核算,妥善保管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定期进行财务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建立健全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居民环境卫生责任,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卫生习惯。
(二)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定期清理社区公共区域垃圾、杂物,维护社区绿化,改善社区人居环境;配合环卫部门做好垃圾清运、消毒消杀等工作。
(三)居民应保持自家房前屋后、楼道走廊整洁卫生,不堆放杂物、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高空抛物,不擅自占用公共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
(四)禁止在社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的,应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区域。
第二十二条 社区治安管理
(一)居委会配合公安部门、镇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常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居民应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不参与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不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三)居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家财物,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及时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章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 社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由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社区内各类民间纠纷,包括邻里纠纷、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第二十四条 矛盾纠纷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居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镇政府、司法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排查社区内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调解过程做好记录,调解协议存档备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解释和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镇政府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新政策抵触的,按新政策调整,由居委会提请居民代表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8日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居委会留存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两份,同时在社区内公开栏长期张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