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10128.6万名,其中2025年共发展党员208.6万名,申请入党2086.4万名,入党积极分子1064.0万名。
入党不仅是个人信仰的确立,更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结合的途径,无论是考公,还是就业,都有很大优势。
不过,想入党的同志要注意了。
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从5月11日开始,所有发展党员的工作就要按照新的《细则》来执行了。
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依然按照老办法导致程序错误,可能导致无法入党。
那么,相对于原有的规定,《细则》都做了哪些修订呢?
01 我想入党,应该向谁递交入党申请
旧细则规定了有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者有工作学习单位但未建立党组织、流动人员三种情况。
新修订的《细则》则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区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向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2.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向居住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比如社区党组织。
3.有工作、学习单位但是未建立党组织的。这种情况可以向三类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一是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二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三是居住地党组织。此处也是不同于旧细则的地方。
4.流动人员。向流动党员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02 这类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旧细则只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新修订的细则新增规定: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
虽然只是“不宜”,实际上也就是不能了。
03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要联审
在确立党员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政审。
以往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大多数情况是基层党组织自行完成。
新修订的《细则》则对政审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也就是说,组织、纪检、公安等部门,一个都不能少。
此外,政审内容也有一定拓展。
新增“急难险重任务表现”,打过退堂鼓、当过逃兵的,肯定不行;
新增“家庭美德表现”,出过轨、家暴过、不赡养老人的,肯定不行;
新增“网络行为表现”,想入党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尤其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在网上信口开河,更不能有不良行为,在政审的时候,一旦被网信部门监测到,那入党也就泡汤了。
注意!凡是未政审或者政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发展入党。
04 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需要经过党组讨论决定
这条同样是新增规定。
新修订的《细则》明确: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这条新增规定的意思是:在基层党委(比如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先提交党组讨论决定。
这里补充一个常识:党组以及党组形式的党委(公安系统党委)并不属于党组织,并没有发展党员的权限。
党组织最重要、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是必须要经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而党组属于我们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它是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支部、党总支、临时党组织都没有审批权限。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同样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
05 明确存入档案材料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进一步作出统一规范,明确存入档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党员材料是不能留存在党员个人手中的。应该由党委交由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应该由所在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06 一书两表换新
这一点是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发展对象格外需要注意的。
此次《细则》修订的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式样均作出了修订。
目前普遍掌握的基本原则是,2026年8月31日之前审批为预备党员的,仍然适用旧的“一书两表”。2026年9月1日以后审批为预备党员的,启用新的“一书两表”。
时间以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为准。
以上是《细则》修订的一些关键内容,还有一些细节的变化,就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