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实践中,对于违纪程度较轻或者认错态度较好的党员干部免予党纪处分,有利于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那么什么情况下,党员违纪可以免于党纪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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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免于党纪处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首先,免于党纪处分有个前置条件:违纪党员应当受到的处分必须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在所有党纪处分中,警告、严重警告属于党纪轻处分。也就是说,党员本身的违纪行为较轻。
如果是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那么其他条件也不用考虑了,无论如何都不能免于处分。
其次,免予党纪处分需要同时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相关规定情形。具体为:
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是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并且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否免予党纪处分,《条例》的用词是“可以”。
也就是办案机关具有一定裁量权,并不是一定免予党纪处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量纪。
特别是,如果具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哪怕是具备了免予党纪处分的条件,也绝对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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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有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对于党员来说,本应受到处分而免予处分,相当于“逃过一劫”,受不受处分,对于个人前途影响有着巨大的差别。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以防先入为主、先行定调的情况发生。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对违纪党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立案审批、制定审查方案、宣布立案决定、依纪收集鉴别证据、违纪事实见面等程序。
完成审查工作后,审查组要形成审查报告,列明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保证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程序规范、准确客观。
审查结束后,并不是办案机关就直接决定了,而是门要将案件移送审理,经审理后,提请有处分批准权限的本级纪委常委会或者党组织审议,集体讨论决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后,制作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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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免予处分不等于不予处分
除了免予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
不予处分,是指违纪行为不需要处分,适用于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
免予处分,是指本应受到处分,因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的条件而不处分,针对的是一般违纪行为,在危害性、后果及影响上,要比不予处分的行为严重。
因此,免予党纪处分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什么后果也没有了。而是在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仍要对违纪的党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只不过相对于党纪处分,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