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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村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5 10:26:41

第六条  居、社经济组织继续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居、社的帐务由玉湖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严格执行曲府【2005】5号文《玉湖镇村(社)试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居、社与玉湖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签订《居、社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居、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债权债务不变。

第九条  实行“一居一帐”或“一社一帐”管理,每个居、社是一个集体经济核算单位,必须独立设帐核算,全玉湖镇统一设置会计一级科目。

第十条  建立报帐制度。居、社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结算和民主理财工作,填写出纳报帐单一式三联,交居、社主任、党组织书记和居务监督小组复核、签名,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结帐。会计员接到报帐员送交的财务报帐单后,要及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盖章,将第三联退还报帐员,第二联连同该月余额表送交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