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居委会、经联社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玉湖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湖镇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居、社)
第三条 经联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经联社的财产。
第四条 居、社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村改居后的需要,实行民主管理,要坚持把资金主要投放在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增加集体和居民收入,改善公共福利设施、提高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上;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将集体积累铺张浪费、分光吃光的行为。
第五条 居、社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服从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