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规范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主要是选举法。根据选举法,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遵循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核心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在候选人当选中的作用相同,即“一人一票,效力等值”。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四、差额选举原则
根据选举法,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为了实行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法规定,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